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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70岁老太被处以3万元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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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证监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[2022] 26号(庄祥英)

当事人:庄祥英,被处女,罚款1952年5月出生,出借住址:浙江省杭州市。自己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券账券交有关规定,我局对庄祥英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事证审理,易岁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老太事实、理由、被处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

经查明,庄祥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“庄祥英”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4日开立于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威陵大厦证券营业部。沈某荣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“庄祥英”证券账户交易“”股票。期间,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,交易由沈某荣决策,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。

上述违法事实,有询问笔录、证券账户交易记录、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庄祥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责令庄祥英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
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,开户银行:北京分行营业部,账号:7111010189800000162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,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

2022年5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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